1月1日 《人民日报》发表《新年献词》。《献词》指出:中国人民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从1961年开始的国民经济调整工作。
1月19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
3月22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决定简化拨款手续。
3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社队1961年以前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
5月9日 中共中央批准国家建委《关于调整1965年基本建设计划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调整196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决定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建设,控制基建规模。
7月22日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李先念所作的《关于1964年国家决算和1965年国家预算草案的说明》,并批准了1964年国家决算和1965年国家预算。
10月27日 全国物价会议确定从1966年起将六种主要粮食的全国平均收购价格提高13.6%,停止超购价办法;降低生产资料、西药、卷烟等价格;调整部分地区的工业品地区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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