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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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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务院发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203    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

  2    中财委召开财政会议,讨论划分财政收支系统的问题。会议通过财政部提出的方案,1951年度先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体制,1952年再建立县一级财政。

  212    中财委召开全国工业会议,决定逐步改革企业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管理、经济核算制度、厂长负责制、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

  323    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自51起实行。

  3月中旬    财政部召开全国城市财政会议,研究城市财政的特点、城市编制、城市财政收支范围及平衡收支办法等,并草拟了《关于进一步理事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经政务院批准于331公布实行。

  320    财政部召开第三次全国税务会议。

  331    政务院发布《关于财政分级后几个重要问题规定的命令》,对追加预算的程序,编制批准的机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管理,部队与地方的财务关系等作出规定。

  46    中财委发布《1951年度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暂行办法》、《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折旧基金暂行办法》和《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利润暂行办法》。

  54    政务院八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自516施行。

  528    中财委发出《关于美帝操纵联合国大会非法通过对我实行禁运案后对各项工作的指示》,针对美帝操纵“联大”、对中国实行全面经济封锁的情况,对贸易和金融方面的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6月01    中财委发布《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623    政务院发出《关于1951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提出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制。老解放区采用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实行累进税制;新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实行缓进的累进税制。

  78    政务院发出《关于追加农业税征收概算的指示》,决定当年农业税照原概算增收十分之一。

  720    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731    中财委制定并颁发《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

  88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831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税必须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的指示》。

  920    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0月下旬    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扩大会议,讨论了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问题。随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三反”斗争的指示》。

  1124    全国财经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1952年财经工作方针和工作重点。同日,财政部发布《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

  11    财政部召开全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会议,比较完整地解决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问题,为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打下了基础。

  12    中财委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会议期间陈云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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