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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大事记

   

  1月01    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27    政务院第十二次及第十七次政务会议审查通过《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131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等文件。

  213    中财委召开全国财政会议,研究解决财政经济困难的政策和措施。陈云主持会议并做了《关于财经工作统一的决定》的报告。

  3月03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和《中央金库条例》。

  317    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交纳。

  315    中财委发出《关于抛售物资、催收公债、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指示》。

  413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中财委主任陈云《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国家的财政状况已有好转,收支接近平衡,物价趋于稳定。

  416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业税税法会议。会议总结了1949年秋征工作,下达了1950年的夏征任务和借征任务,并着重研究了统一农业税税法的问题。

  527    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决定对部分货物税的品目进行简化合并,对部分税率进行调整。

  530    政务院发布1950年新解放区夏粮征收的决定,把农业税率由上年的17%降为13%,并缩小了征税范围。

  6月06    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一致同意毛泽东作的《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刘少奇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陈云作的《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报告。

  9月0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

  9    经政务院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核定,财政部的组织机构调整为:部长室、办公厅、主计司、国防财务司、经济建设财务司、行政财务司、文教财务司、农业税司、财政监察司、会计制度司、外事财务司、人事处、参事室、机要室、税务总局、粮食管理总局、盐务总局和物资清理处。调整前,财政部主要机构为:部长室、办公厅、编译统计处、总务处、主计处、国防财务处、行政财务处、外事财务处、经济建设财务处、文教社会财务处、会计制度处、财政监察处、农业税处、人事处、参事室、机要室、税务总局、盐务总局、粮食管理总局、北京物资清理处和天津物资清理处。

  1013    中财委发布《关于统一整理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决定》。决定规定的公股,是指国民党政府国家经济金融机关参加的企业股份和战犯及其他应依法没收归公的企业股份,其股权属财政部。

  1027    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会议通过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草案》、《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等九个文件,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次重要的业务会议。

  11月02    中财委发出《冻结现金、稳定物价措施的指示》。

  1115    中财委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会议根据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的形势,研究了财政工作的方针。会议认为,1951年财政方针应放在战争的基础上,财政支出以战争需要为第一,维持市场金融物价的稳定为第二,其余往后安排。

  1215    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文件。

  1228    政务院发布《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以反击美国政府宣布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管辖区的公私财产等敌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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